彰武县城乡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彰综执)罚决字〔2023〕第(016)号

日期: 2023-10-23 浏览量:71 来源:彰武县城乡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责任编辑:吴楠 文字大小:

当事人:   *         

 别:    龄:59联系电话: 1318834****     

证件类型及号码: 身份证2109221964103*****         

住(地)址:    彰武县彰武镇人民大街*号          

2023年9月20日,彰武县**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主动到我局承认违法事实,彰武县**建筑工程公司在兴隆山镇赵家村**号建设通用仓储用房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经执法人员现场勘查,彰武县**建筑工程公司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属实,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影像视频等为证。

该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下达责令停止通知书,限期补办相关手续,但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执法人员于10月8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李*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彰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彰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彰武县城乡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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