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04-12 浏览量:755 来源: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毕邑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一、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例
案例一
彰武某农资服务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叶面肥案行为
2022年6月4日,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匿名举报称:彰武某农资服务部销售不合格化肥,经核查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我局于2022年6月4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7月8日从黑龙江省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了河南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高氮脲钾420(含腐植酸水溶肥料)叶面肥共计965瓶,进价每瓶30元。该叶面肥标识标注的登记证号:农肥(2019)准字14083号,执行标准ZY1106-2010,营养元素表:有机氮≥42%,有机质≥120g/L,腐植酸≥90g/L,有机磷≥20g/L,有机钾≥20g/L,细胞激活素≥20g/L,矿源黄腐酸钾≥50%。依法抽样取证后经黑龙江省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结果其中氮含量为15%.,腐植酸含量为39g/L,两项指标不合格,且远远低于商品标识标注的有机氮≥42%和腐植酸≥90g/L,该产品标识标注的营养元素表不真实准确、不符合GB18382-2021标准。鉴定截止到2022年6月4日,当事人以每瓶35元的价格售出了5瓶,违法所得25元,货值金额26,775元。
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尚未销售的叶面肥(高氮脲钾420)960瓶;
2.处以罚款150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25元。
案例二
彰武县某饰品店利用虚假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行为案
2022年8月17 日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豪德所接到举报反映彰武县某商厦A座三楼珠宝专柜销售珠宝欺诈消费者。我局执法人员即刻赶往现场,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和采取询问等方式进行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 2022年6月1日开始,在彰武县某商厦A座三楼向消费者发放赠品券抵用券),并介绍称凭此券可免费领取小商品 1件,还可以刮奖,特等奖为 2000 元的抵用金,可在本店购物折抵现金,实际上当事人只设了特等奖一种,每个消费者都能刮出特等奖即 2000 元的抵用金,店内的商品标价都在2000 元以上,最终都是以标价减去 2000 元的价格成交。截止到2022年9月5日,当事人以此种方式售出商品 20件,获违法所得2000 元。
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 2000 元;
2.罚款 3000 元。
案例三
彰武县某农产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无食品标签的食品案
2022年10月19日,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匿名举报,彰武县某农产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无食品标签的食品。本局于10月20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彰武县该农产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拍照,收集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相关证据材料,并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确定其违法事实。经核查,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销售无食品标签的食品。
经查:彰武县某农产品有限公司成品库内摆放了10袋无食品标签的荞面,该企业涉嫌生产经营无食品标签的食品。上述无食品标签的荞面共生产100袋,共销售出90袋,生产成本价格是45.00元/袋,销售价格是60.00元/袋,货值金额6000.00元,违法所得1350.00元。
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无食品标签的荞面10袋;
2、没收违法所得1350.00元;
3、罚款13650.00元 。
案例四
彰武县某加油站虚假宣传行为案
2022年8月16日,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匿名举报:彰武县某加油站进行虚假宣传,经核实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其投资的某加油站内设立的显示牌上标注并列的五颗红星及文字“五星级加油站”,当事人不能提供获得“五星级加油站”的依据,并自认标注并列的五颗红星及文字“五星级加油站”没有获得相关评定(为当事人自行设计的)。当事人不能提供进货凭证等、账目等相关经营凭证,当事人自述未因为宣传上述内容增加销售数量,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对当事人处罚款30,000元。
案例五
彰武县某饭店经营混有异物食品案
本局2022年08月31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嫌经营混有异物现场进行检查,调取了混有异物(苍蝇) 干炸小河虾的照片并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同时围绕当事人涉嫌经营有异物(苍蝇食品的违法行为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2年10月24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11年05月24日开始投资经营彰武县该饭店,经营餐饮服务、外卖递送服务。2022年8月27日,由于在加工销售干炸小河虾过程中疏忽大意不仔细,致使其加工销售的干炸小河虾混有异物(苍蝇),被消费者在餐食过程中发现,消费者拍照经当事人确认后将该干炸小河虾倒进垃圾桶里。该干炸小河虾销售价格为38元/盘。
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对当事人处罚款20,000元。
二、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案例一
彰武县某药房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行为
2022年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彰武县某药房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在该药房进门后右手边柜台摆放过期药品“铋镁豆蔻片”6瓶,这6瓶药品标示一致,生产企业为吉林省银河制药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2025727,产品批号190601,生产日期2019年06月28日,有效期至2021年05月。该药房涉嫌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我局于2022年1月18日予以立案调查。2022年1月11日,经局领导审批,办案人员对上述药品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2022年1月19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1月从辽宁省某有限公司购进药品“铋镁豆蔻片”10瓶,供货方销售随货同行单、购货方资质等材料齐全,未提供出发票。购进价格为3.49元/瓶,售价为6元/瓶,售出4瓶,剩余6瓶。该药品有效期至2021年05月,当事人没有及时将超过有效期的该药品下架处理,而是将该药品同其它药品一样正常陈列摆放。据当事人自述,2021年05月份以后没有销售过该药品,计算机系统中有出库记录。本案涉案物品货值金额为6元/瓶×6瓶=36元,无违法所得。
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铋镁豆蔻片”6瓶;
2、罚款10000元。
案例二
彰武某医院重复收取灭菌橡胶外科手套费用行为
2021年11月23日,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彰武县某医院存在违规向住院手术患者重复收取灭菌橡胶外科手套费用的问题。为进一步调查核实,我局于2021年11月23日予以立案调查。在调查期间,执法人员在财会室及信息科等现场,采取了询问、现场检查等调查方式,并提取了相关证据。
经查明:当事人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未执行《关于印发阜新市公立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实施方案的通知》(阜医保发[2019]38号)的文件中“手术中所需的常规器械和低值医用消耗品(如一次性无菌巾、消毒药品、冲洗盐水、一般缝线、敷料等)在定价时应列入手术成本因素中考虑,均不另行计价。”的规定,在收取手术费的同时重复收取应列入手术成本的灭菌橡胶外科手套费用,共计3094个,每个2.80元,合计多收金额为8663.20元。
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扣除已退还部分)8663.20元;
2.并处违法所得0.5倍的罚款。
案例三
彰武县某液化石油气站未按规定充装液化气罐行为案
2022年1月4日,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匿名举报,位于彰武县城郊乡郑家村有一家彰武县某液化石油气站涉嫌未按规定充装液化气罐,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当事人存在对非智能瓶的液化气罐进行充装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彰武县某加油站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车用柴油行为
2022年1月12日,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阜新市市场监管局接转案件审核单、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通知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彰武县某加油站车用柴油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检验,检验项目中运动黏度(20℃)、密度(20℃)项目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2年1月13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
经核查,当事人购进该批次车用柴油0号(VI)3000L、0号(VI)3000L目前已全部售出,销售单价分别为7.79元/L、6.59元/L货值金额为43140元,该产品成本分别为4.41元/L、4.36元/L,合计成本26310元,所获利润16830元。当事人对该批次车用柴油已停止销售,并对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无异议。
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6830元;
2、处罚款43140元。
案例五:
2022年8月26日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辽宁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项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 2022年8月26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
经查明:2022年8月26日辽宁某食品有限公司两名工人在生产车间的内包装间内对生产的香酥纯肉棒进行包装,生产日期打印为2022年8月20日,执法人员检查当日的日期为2022年8月26日,该企业存在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行为。上述已打完包装的香酥纯肉棒共生产13箱,销售出去0箱,剩余13箱,生产成本价格为140.00元/箱,销售价格为145.00元/箱。货值金额1885.00元,违法所得0.00元。
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香酥纯肉棒13箱 ;
2、罚款1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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