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2-09-28 浏览量:108 来源: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吴楠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关于彰武北方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使用患者形象及发布与说明书不一致的药品、医疗器械广告行为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彰武北方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210922MAOYE9****
住所(住址):彰武县中华路11-2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21092219731010****
联系电话:131****1992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彰武县中华路11-2门
2022年8月25日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阜新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接转案件审核单,转办案件内容为:彰武电视台全天经常滚动字幕,宣传药品广告,基本都是针对老年人吃的药品,保健品,宣称能治疗各种疾病。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二项的规定。2022年8月25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
经查明:彰武北方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自2021年11月1日起在彰武县地方电视台发布药品(雪寿康)灵芝益寿胶囊及药品(老赵家)消炎镇痛膏广告,(雪寿康)灵芝益寿胶囊广告中以字幕、语音及患者自述形式发布:“(雪寿康)针对血管淤堵、五脏代谢失调特点、打通血管涵养五脏、同时治疗一体多病、快治快好”。而(雪寿康)灵芝益寿胶囊说明书标示功能主治及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内容为:补气固体、滋补肝肾、用于神疲倦怠,自汗气短,失眠多梦,头晕目眩、腰膝酸软。(老赵家)消炎镇痛膏广告中以字幕、语音及患者自述形式发布:(老赵家)消炎镇痛膏适用于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颈椎病、肩周炎、骨质增生、腰椎间盘突出、坐骨神经痛、腰肌劳损、滑囊炎、滑膜炎、月子病、大骨节病、股骨头坏死、强直性脊柱炎、老腰突、老寒腿及由此引发的颈肩腰腿,酸麻肿痛,四肢关节僵硬,萎缩变形,各种老年性骨关节病。而(老赵家)消炎镇痛膏说明书标示功能主治及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内容为:消炎镇痛、用于神经痛、风湿痛、肩痛、扭伤、关节痛、肌肉疼痛等。上述两种药品广告发布内容与产品说明书标示的功能主治内容不一致,与药品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内容不一致。上述广告内容由(雪寿康)灵芝益寿胶囊及(老赵家)消炎镇痛膏医药代表苏童提供,广告发布者是彰武北方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广告发布时间为每日6时至23时,发布周期是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彰武北方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与(雪寿康)灵芝益寿胶囊及(老赵家)消炎镇痛膏医药代表苏童签订了广告发布合同,合同价款:5000.00元。(雪寿康)灵芝益寿胶囊及(老赵家)消炎镇痛膏医药代表苏童因新冠疫情原因无法到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
彰武北方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自2022年1月6日起在彰武县地方电视台发布医疗器械(草原神)远红外风湿痛贴广告,(草原神)远红外风湿痛贴广告中以字幕、语音及患者自述形式发布:“(草原神)远红外风湿痛贴特效治疗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颈椎病、肩周炎、产后风、腰椎病、腰椎间盘突出、坐骨神经痛、骨质增生、跟骨刺、腱鞘炎、滑膜炎、增生性关节炎、肥大性关节炎”。而(草原神)远红外风湿痛贴说明书标示适用范围及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内容为:用于风湿性关节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痛风性关节炎、肩周炎、坐骨神经痛引起的肢体麻木、疼痛、肿大、屈伸不利以及风寒湿热引起的关节疼痛的辅助治疗。上述(草原神)远红外风湿痛贴广告发布内容与产品说明书标示的功能主治内容不一致,与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内容不一致。上述广告内容由(草原神)远红外风湿痛贴医药代表马忠华提供,广告发布者是彰武北方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广告发布时间为每日6时至23时,发布周期是2022年1月6日至2023年1月5日。彰武北方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与(草原神)远红外风湿痛贴医药代表马忠华签订了广告发布合同,合同价款:5000.00元。(草原神)远红外风湿痛贴医药代表马忠华因新冠疫情原因无法到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询问笔录1份、涉案照片5份、收款收据复印件2份、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复印件3份、电视广告发布合同2份、微信取证图片4份、药品广告发布词复印件1份、国家药品标准复印件2份、药品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份、药品GMP证书复印件1份、发布广告样件光盘1张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存在;药品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2份证明药品生产企业资质及主体资格;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及主体资格;授权委托书1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 被授权人有权处理彰武北方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的相关事宜。以上证据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属实,本局予以采信。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节,我局予以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 。
2022年9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彰市监罚告(2022) 10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二项的规定,属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使用患者形象及发布与说明书不一致的药品、医疗器械广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们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广告费用10000.00元;
2、罚款20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彰武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彰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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