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2-04-28 浏览量:416 来源:彰武县教育局 责任编辑:刘思彤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一、职责权限
(一)校务管理和制度执行情况。
(二)招生、收费、择校情况。
(三)课程开设和课堂教学情况。
(四)学生学习、体育锻炼和课业负担情况。
(五)教师师德和专业发展情况。
(六)校园及周边安全情况,学生交通安全情况。
(七)食堂、食品、饮水及宿舍卫生情况。
(八)校风、教风、学风建设情况。
二、管理流程
(1)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督导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辽政教督室函〔2018〕2 号)(见附件)精神规定:
督导评估内容与标准: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包括资源配置、政府保障程度、教育质量、社会认可度四个方面内容。
督导评估程序:(一)县(区)级自评;(二)市级复核;(三)省级评估;(四)国家认定。
(2)《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国家督导评估认定工作规程>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9〕30号)(见附件)规定:“第二条 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的督导评估认定工作(以下简称“国家评估认定工作”),由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第四条 国家评估认定工作包括资格审核、社会认可度调查、指标审核、实地核查、结果认定五个流程,依次进行。在资格审核、社会认可度调查、指标审核、实地核查流程中,如发现存在未达到《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规定标准要求的情况,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即终止对该县当年的评估认定工作,同时终止对该县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年的评估认定工作。”
自创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工作启动后,教育督导部分每学期开学及学期结束定期开展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
三、监督方式
责任督学不定期到学校检查。教育局监督举报电话:0418-6949808、6949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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