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增量文件审查工作指南

日期: 2021-04-16 浏览量:1119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毕邑 文字大小:

1、总体要求 所有新出台的涉及市场主体的文件必须要经过公平竞争审查。只有公平竞争审查合格,并出具完整的公平竞争审查报告,文件才能出台。

2、审查原则 严格按照“谁起草、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

3、审查范围 凡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有关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均要纳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

4、审查步骤 涉及市场主体的文件正式发文需经过以下程序:

1)由文件起草责任科室对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审查标准”中的四大类、18不得、50细项查找起草的文件有无妨碍、限制竞争的内容;再由本单位内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进行集体会审,如未发现有违反公平竞争的规定,可正式作为起草文件。

2)由文件起草部门负责对起草文件中涉及的利害关系人进行意见征求。征求意见不少于5家(人)次。(注:利害关系人是指参与相关市场竞争的经营者、上下游经营者、消费者以及政策措施可能影响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其他市场主体)

3)由文件起草部门负责将要出台的文件在我县政府网站《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专栏》中进行公示,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公示期为7日。

4)在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在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未收到对起草文件的不同意见后,才可以正式发文。

5)对出台前需要保密的政策措施,由政策制定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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