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武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日期: 2012-11-23 浏览量:340 来源:彰武县应急管理局 责任编辑:吴楠 文字大小:

1  总则    

1.1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建立健全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灾区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根据《辽宁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阜新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冰雹、暴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就遵循下列原则:以人为本,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分工协作、各司其职;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会各界的作用。    

2  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指挥部组成    

县政府成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民政局局长担任,县委宣传部、县发展改革局、工业经济局、城建局、农业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交通局、水利局、卫生局、广电局、商业局、粮食局、物价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药监局、气象局、供电局、网通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信息发布中心、消防队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2.2应急指挥部职责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领导全县突发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工作,研究解决救灾应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县委汇报灾情并决定请求市政府紧急支援等。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民政局局长担任。    

2.3现场救灾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在发生重大灾害持区设立现场救灾工作组,组长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县民政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县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县现场救灾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在县救灾应急指挥部领导下,指导协调当地政府做好现场抢险救灾工作。    

2.4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根据救灾工作需要,设立灾情评估、抢险转移安置、后勤保障、医疗防疫、安全保卫、恢复重建、宣传报道等工作组。    

(一)灾情评估组。由县民政局、农业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气象局、地震台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灾情信息的收集、核查和上报工作;对灾害造成的损失以入救助需求情况进行评估。地震灾害情况统计、损失评估和上报工作,由地震部门负责。    

(二)抢险转移安置组。由县民政局、交通局、水利局、消防队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抢救转移安置灾民和国家重要财产。    

(三)后勤保障组。由县民政局、工业局、财政局、城建局、交通局、粮食局、商业局、网通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供电局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抢险救灾的通讯、交通、电力保障;负责运送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为灾民转移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负责为受灾群众提供衣、食、住等物资保障。    

(四)医疗防疫组。由县卫生局、药监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为灾民和抢险救灾坐吃山空提供医疗救治;抢险救灾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灾区卫生防疫、疫情监测以及饮水食品卫生安全。    

(五)安全保卫组。由县公安局组成,主要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维护灾区的社会稳定。    

(六)恢复重建组。由县发展改革局、工业局、城建局、农业局、财政局、民政局、教育局、交通局、水利局、网通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供电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帮助灾区恢复重建因灾倒塌和损坏的居民住房、学校校舍、工商企业及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设施。    

(七)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广电局、信息发布中心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新闻单位对抢险救灾工作进行宣传报道,必要时经指挥部同意,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有关灾情的新闻宣传稿要以灾情综合部门提供的信息为准。    

2.5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广电局、信息发布中心负责协调和组织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重大救灾项目的安排,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县工业局负责协调工业、铁路、电力等部门的抢险救灾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协调配合做好受灾学校人员和财产的抢救和转移工作;灾后正常教学秩序的恢复工作;协调做好灾后校舍的恢复重建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救灾工作的协调;制定和组织实施灾民生活救助预案;核查和上报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开展救灾捐赠工和。    

县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协助抢险救灾;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    

县城建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工程设计、施工的指导。    

县交通局负责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运输和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恢复交通设施。    

县农业局负责指导灾民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等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汛情的监测和上报;组织协调抗洪抢险工作;负责水利设施的修复;参与洪涝灾害的评估上报工作。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紧急救援队伍,抢救伤病员;对重大疫情、疾病情况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情的传播、蔓延;保证灾区饮水和食品卫生安全。    

县广电局负责组织宣传报道救灾工作,恢复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等工作。    

县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制定、落实灾民开展务工、经商、多种经营等经济活动的有关税费减免工作。    

县商业局负责组织商品货源,满足救灾应急商品供应,稳定市场物价。    

县药监局负责紧急救助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负责国内外捐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检验工作。    

县粮食局负责为灾民提供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粮、油等,建立紧急情况正反粮油供应制度。    

县物价局负责灾区市场物价的监督管理工作,保证灾区市场稳定。    

县地震台负责地震灾害的监测和预报,参与灾情评估和上报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负责气象灾情的评估工作。    

县网通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组织组织抢险救灾的通讯保障和灾后通讯设施恢复工作。    

县供电局负责组织抢修救灾的电力保障和灾后电力设施恢复工作。    

县消防队负责帮助灾区抢险救援、转移灾民,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    

3  应急准备    

3.1资金准备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责的原则,政府应安排本级救灾资金预算,专款专用。并应根据救灾资金支出情况,随着财力增长、物价波动和居民实际生活水平状况,适当增加救灾资金预算。    

3.2物资准备    

整合现有的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救灾物资储备网络。民政部门要根据救灾工作需要,购置储备必要的救灾帐篷、衣被等救灾专用物资,食品、饮用水等物资采取与厂家签订紧急购销协议等形式,确保灾区急需。建立和完善救灾社会捐赠动员、运行、管理机制,发动社会各界为灾区捐赠款物。政府要为救灾部门配备必要的救灾专用车辆和通讯工具,保证救灾应急需求。    

3.3人力资源准备    

交通、电力、通讯、卫生、民政等部门要建立紧急救援队伍,平时搞好紧急救援演练,形成与专业救援队伍的联运机制,确保受灾群众得到及时救助。    

3.4灾害信息准备    

县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要建立灾害预警预报系统或数据库,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搞好灾情的预测预报工作。县气象局、水利局、地震台、国土资源局、民政局等部门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评估组,对天气、雨情、水情、汛情、震情及突发性地质灾害进行预报和监测,及时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提供灾情情况,为决策提供依据。    

3.5社会动员准备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结合预案进行演练,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的自我防范和保护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和人员伤亡。    

4  灾情报告    

4.1自然灾害的责任报告单位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    

4.2报告时限要求    

报告单位就在自然灾害发生第一时间向县政府报告,县政府将在30分钟内如实向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汇报,情况紧急可电话口头报告,随后以书面形式补报,书面报告时间最迟不超过1小时。    

4.3灾情报告主要内容    

灾情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口受灾情况、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救灾工作和灾民生活安排情况、灾区存在的困难和需求。    

5  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的基本要求    

自然灾害发生后,按照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做好紧急救援工作。根据损失程度,县政府设立五个响应等级,一、二级响应由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协调指挥;三、四级响应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指挥;五级响应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指挥。    

5.2Ⅰ级响应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    

(一)因灾死亡50人以上(含50人);    

(二)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灾民20万人以上(含20万人);    

(三)因灾倒塌房屋8万间以上(含8万间)。    

启动程序    

一级响应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在接到灾情报告后1小时内,向县政府提出报告,并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确定后,由县政府决定启动。    

响应措施    

启动一级响应程序后,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全县救灾工作;迅速向重灾地区派出现场救灾工作组;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取消休假,实行24小时值班,按照各自工作职责,支援灾区开展紧急救援工作;迅速向省、市政府报告灾情,请求省、市政府有关部门紧急支援;部署开展全且性的救灾捐赠活动。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同意后,县政府决定终止一级响应。      

5.3Ⅱ级响应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    

(一)因灾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少于50人;    

(二)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灾民10万人以上(含10万人),少于20万人;    

(三)因灾倒塌房屋1万间以上(含1万间),少于8万间。    

启动程序    

二级响应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在接到灾情报告后1小时内,向县政府提出建议,并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确定后,由县政府决定启动。    

响应措施    

启动二级响应程序后,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取消休假,按照职责分工支援灾区开展救灾工作。指挥部可视情况向重灾区派出现场救灾工作组,及时核定并向省、市政府报告灾情,请求省、市政府有关部门紧急支援,视情况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同意后,县政府决定终止二级响应。      

5.4Ⅲ级响应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    

(一)因灾死亡15人以上(含15人),少于30人;    

(二)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灾民5万人以上(含5万人),少于10万人;    

(三)因灾倒塌房屋5000间以上(含5000间),少于1万间。    

启动程序    

三级响应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在接到灾情报告后1小时内,向县政府提出报告,由县政府决定启动。    

响应措施    

启动三级响应程序后,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指导支援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并上报市政府,请求有关部门支持。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同意后,县政府决定终止三级响应。      

5.5Ⅳ级响应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    

(一)因灾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少于15人;    

(二)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灾民1万人以上(含1万人),少于5万人;    

(三)因灾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含1000间),少于5000间。    

启动程序及响应措施    

四级响应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在接到灾情报告后1小时内,向县政府提出报告,由县政府决定启动。并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分工指导支援受灾乡镇开展救灾工作。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终止四级响应。      

5.6Ⅴ级响应    

未达到上述启动条件的自然灾害,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Ⅴ级预案,开展救灾工作。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灾区乡镇要尽快对灾民实施有效救助,组织灾民恢复生产,重建家园。    

6.2民政部门要在全面核查灾情的基础上,统筹安排,确保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灾民生活救济工作方案,有效施救,确保灾民顺利度荒。    

6.3卫生部门要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控制及疫情监测工作,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6.4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修复损毁校舍,恢复学校正常教学。    

6.5工业局要组织工业企业灾后重建,尽快恢复生产。    

6.6发改、城建、交通、水利、电力、通讯、广电等部门要组织做好灾区水利、电力、交通、通讯、供排水、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6.7农业局要组织好灾民开展抗灾自救工作,帮助灾区恢复生产,发展多种经营,把灾害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6.8工商、物价、国税、地税等部门要按照政策规定,制定落实优先办证、减免税费、调控价格等政策措施,保护和扶持灾区恢复和发展生产。    

7  附则    

7.1本预案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7.2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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