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11-22 浏览量:71 来源:彰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吴楠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当事人: 韩**
性 别:女 年 龄:46联系电话: 1504252****
证件类型及号码: 身份证2109211977101*****
住(地)址: 彰武县东环路*号
2023年10月19日,彰武县城乡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韩**在位于彰武县东环路*头疗会馆未经主管部门审批擅自设置招牌,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影像视频等为证。
该行为涉嫌违反了《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下达责令停止通知书,限期补办相关手续,但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执法人员于10月25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彰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彰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彰武县城乡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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