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11-22 浏览量:51 来源:彰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吴楠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辽彰综执)罚决字〔2023〕第(026)号
当事人: 邵**
性 别:男 年 龄: 25 联系电话: 1566875****
证件类型及号码: 身份证2109221998051*****
住(地)址: 彰武县某小区
2023年10月25日,彰武县城乡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邵**在彰武县泰达园小区门口擅自占用公共场地售卖干果,经多次劝导无效,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影像视频等为证。
该行为违反了《阜新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邵某宇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阜新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彰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彰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彰武县城乡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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