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彰市监处〔2023〕19号)

日期: 2023-06-09 浏览量:33 来源: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毕邑 文字大小:

关于彰武县人民医院销售劣药行为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彰武县人民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092246447145XL                    

住所:彰武县彰武镇人民大街45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身份证号码:210922********0071     

联系电话:1347036****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彰武县彰武镇人民大街45号                                 

2023年1月19日上午,我局收到广东省中药研究所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电子版(报告编号202211028D282),报告显示:我局2022年12月13日抽检自彰武县人民医院销售的中药饮片“白鲜皮”样品的性状“多有残留木心或未除去木心”不符合规定。2023年2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将检验检测报告纸质版(报告编号202211028D282)送达给当事人后,经当事人确认,抽检的该批次中药饮片“白鲜皮”确为该医院销售,该医院自收到检验检测报告后7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局于2023年3月8日,将检验检测报告及相关材料附件发函至安徽省药品监督局,安徽省药监局于2023年4月10日对生产企业亳州市慈济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下达药品抽检检验结果告知书,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二分局复函告知我局生产企业安徽省亳州市慈济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已联系辽宁省药品检验检测院,但该院不受理该批产品复检申请,我局及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确认情况属实。截至2023年5月15日,我局未收到该批次产品复检结果或相关告知,我局依法按照该批产品抽检结果办理。

经局领导审批,我局于2023年1月19日予以立案调查。2023年1月20日,办案人员对上述剩余的该批次“白鲜皮”药品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2023年1月20日,对该医院药剂科主任做了询问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

当事人于2020年7月8日从安徽省亳州市慈济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批号为190901)中药饮片“白鲜皮”4KG,供货方销售随货同行单、购货方资质等材料齐全。购进价格为490元/KG,销售价为612元/KG,截至2023年1月19日,该医院共销售出该批次“白鲜皮”0.825KG,抽检当日抽取了0.1KG,还剩余3.075KG。期间没有患者反映该药品有质量问题或造成不良反应的。本案涉案物品货值金额为612元/KG×3.075KG=1881.9元,违法所得为612元/KG×0.925KG=566.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彰武县人民医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身份信息;

2、安徽省亳州市慈济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及随货同行单复印件(各1份),证明药品进货渠道合法。

3、药品抽样告知及反馈单(1份)、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1份)、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02211028D282)、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拍摄的照片(4张)、询问笔录(2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存在。

2022年5月15日,办案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彰市监罚告〔2023〕006号)。在法定时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案件性质:当事人销售检验检测报告不符合规定中药饮片“白鲜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项“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减轻情节,参照《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辽药监法〔2020〕68号)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积极配合药品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你医院销售劣药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中药饮片“白鲜皮”3.075KG,没收销售的药品中药饮片“白鲜皮”违法所得566.1元;

2、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彰武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彰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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