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彰农牧罚决字〔2023〕第( 7 )号)

日期: 2023-10-11 浏览量:394 来源:彰武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编辑:吴楠 文字大小:

  当事人: 沈阳经济区彰武裕农肉业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彭**  身份证号码:21092219750323**** 联系电话:1594188****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证件类型及号码:辽彰动防合字第20170031号                    单位:沈阳经济区彰武裕农肉业有限公司

  住(地)址:彰武县西六镇                                  本机关于2023年8月21日对你单位未经检疫屠宰动物(牛)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23年8月16日14时,允许无动物检疫证明和免疫标识牛3头入场,并且未经申报和经检疫机关准宰,即屠宰分割上述3头牛。被彰武县畜牧发展中心检疫监管人员查获。经彰武县农业农村局调查核实你单位确有上述违法行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辽宁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禁止收购、屠宰、贮藏、运输下列畜禽产品:(三)无动物检疫证明、畜禽标识的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彰武县畜牧发展中心检查记录、彰武县农业农村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取证影像等证据证实。

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辽宁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畜禽屠宰厂(点)允许检疫证明、畜禽标识、检疫申报受理单和检查签章不齐全的畜禽进厂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处同类检疫合格畜禽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罚款的规定,决定对沈阳经济区彰武裕农肉业有限公司做出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内容:对你公司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仟伍佰元(4500元)。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彰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彰武县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彰武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彰武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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