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08-25 浏览量:282 来源:彰武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编辑:吴楠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当事人:彰武县孙某某养鸡专业合作社 法人: 孙某某
性 别: 男 年 龄: 53 联系电话:1504181****
主体证照名称: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证件号码: 辽彰动防合字第20150004号,代码编号210922104150004
工作单位: 彰武县孙某某养鸡专业合作社
地址: 彰武县东六镇长沟沿村
本机关于 2023 年 7 月 26 日对你单位(彰武县孙某某养鸡专业合作社)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养殖(鸡)立案调查。
经现场勘验,你(单位)位于东六镇长沟沿村的养鸡场,不符合养殖场动物防疫合格条件。彰武县农业农村局于2023年7月31对你合作社下达彰农责改〔2023〕1号通知书,要求你单位依照养殖场动物防疫审核标准整改:
一、动物饲养场与居民生活区之间保持必要的距离;
二、生产场区南侧育雏室外设置围墙;
三、场区出入口处设置运输车辆消毒通道或者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并单独设置人员消毒通道;
四、生产经营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生产经营区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消毒垫;
五、配备1台大或中型消毒机,2台喷雾式消毒机,配置在场区入口处;
六、设置独立兽医室1间;
七、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净道和污道不重叠,不交叉;
八、设置相对独立动物隔离舍;
九、与彰武县动物无害化处理场签订无害化处理协议,保证病死禽及时转运到无害化处理场,需配备病死禽冷藏冷冻等暂存设施设备;
十、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隔离消毒等动物防疫制度,上墙公示;
十一、建立畜禽养殖档案。截止2023年8月7日完成改正。
2023年8月8日,现场勘验你单位,经审核仍不符合养殖场动物防疫合格标准。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经审查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不再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彰武县农业农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九条: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吊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的规定,下达行处罚先行告知书彰农罚先告字〔2023〕第(5)号,告知拟吊销你单位(彰武县孙某某养鸡专业合作社)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影像视频记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已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九条: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吊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的规定,彰武县农业农村局做出决定如下:
吊销彰武县孙某某养鸡专业合作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辽彰动防合字第20150004号 代码编号210922104150004)。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彰武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彰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彰武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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