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08-08 浏览量:121 来源:彰武县交通运输局 责任编辑:张恩铭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当事人 | 公民 | 姓名 | 袁** | 性别 | 男 | 职业 | 无 |
住址 | 通辽市 | 身份证号 | 15232419******6315 | ||||
法定代表人或其 他组织 | 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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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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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及证据:我局在交警移交的超限运输案件中,发现2023年7月13日蒙G86628辽H9P36挂号车当事人袁**指使强令驾驶员刘**超限35%运输货物。证据有现场笔录(辽阜彰交现录字〔2023〕第0464号)视听资料(编号0464)和其它书证(已复印入卷)。
以上事实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三款,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经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小组讨论后决定给予袁**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决定处以罚款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彰武县交通运输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60日内向彰武县人民政府(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彰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彰武县交通运输局
202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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