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武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辽阜彰交罚字〔2023〕第0463号)

日期: 2023-08-08 浏览量:247 来源:彰武县交通运输局 责任编辑:张恩铭 文字大小:

当事人

公民

姓名

 姜**

性别

职业

  无

住址

兴隆堡

身份证号

21092219******5466

法定代表人或其

他组织

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违法事实及证据:我局在交警移交的超限运输案件中,发现2023年7月5日辽PD3195辽K7B36挂号车当事人姜**指使强令驾驶员李**超限68%运输货物。证据有现场笔录(辽阜彰交现录字〔2023〕第0463号)视听资料(编号0463)和其它书证(已复印入卷)。

  以上事实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三款,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经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小组讨论后决定给予姜**责令改正并处以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决定处以罚款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彰武县交通运输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60日内向彰武县人民政府(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彰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彰武县交通运输局

2023年7月18日

打印
分享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