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武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辽阜彰交罚字〔2023〕第0449号)

日期: 2023-08-08 浏览量:315 来源:彰武县交通运输局 责任编辑:张恩铭 文字大小:

当事人

公民

姓名

 

 

性别

职业

 

 

住址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


名称

兴和县鑫运通汽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24MA0N0GHG0N

地址

兴和县

  违法事实及证据:我局在交警移交的超限运输案件中,发现2023年6月28日兴和县鑫运通汽贸有限公司指使强令驾驶员谢**驾驶蒙J39337蒙J8B63挂号车超限49.88%运输货物。证据有现场笔录(辽阜彰交现录字〔2023〕第0449号)视听资料(编号0449)和其它书证(已复印入卷)。

  以上事实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经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小组讨论后决定给予兴和县鑫运通汽贸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决定处以罚款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彰武县交通运输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60日内向彰武县人民政府(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彰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彰武县交通运输局

202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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