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武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辽阜彰交罚字〔2023〕第0446号)

日期: 2023-08-08 浏览量:223 来源:彰武县交通运输局 责任编辑:张恩铭 文字大小:

当事人

公民

姓名

郭**

性别

 男

职业

  无

住址

兴和县

身份证号

15262719******3435

法定代表人或其

他组织

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违法事实及证据:我局在交警移交的超限运输案件中,发现2023年6月28日蒙J99331蒙J6A39挂车超限52%运输货物,郭**有指使强令从事超限运输驾驶的违法行为。证据有现场笔录(辽阜彰交现录字〔2023〕第0446号)视听资料(编号0446)和其它书证(已复印入卷)。

  以上事实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三款,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并参照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小组对本案的讨论决定。决定给予郭某平责令改正并处以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决定处以罚款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彰武县交通运输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60日内向彰武县人民政府(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彰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彰武县交通运输局

202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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