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武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辽阜彰交罚字〔2023〕第0440号)

日期: 2023-08-08 浏览量:248 来源:彰武县交通运输局 责任编辑:张恩铭 文字大小:

当事人

公民

姓名

 金**

性别

 男

职业

 运输经营

住址

 赤峰市

身份证号

21318119*****0255

法定代表人或其

他组织

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违法事实及证据:我局在交警移交的超限运输案件中,发现2023年6月30日当事人金**指使强令驾驶员周**驾驶蒙D53848蒙DZ859挂号车超限运输货物,蒙D53848蒙DZ859挂号车超限102.98%未到100吨。证据有现场笔录(辽阜彰交现录字〔2023〕第0440号)视听资料(编号0440)和其它书证(已复印入卷)。

  以上事实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三款,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经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小组讨论后决定给予金某宝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决定处以罚款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彰武县交通运输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60日内向彰武县人民政府(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彰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彰武县交通运输局

202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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