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08-08 浏览量:225 来源:彰武县林业和草原局 责任编辑:张恩铭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被处罚人姓名:门*;性别:男;身份证号码:220822********6718。
工作单位:现住址辽宁省彰武县章古台镇宏丰村后皋皋组110号。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2023年4月在彰武县章古镇清泉村未经允许擅自开垦林地,共计30平方米(商品林)。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查、调查报告等证据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按照《辽宁省植被恢复征收标准》和《彰武县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于2023年11月之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30平方米*10元(商品林) *1倍的行政罚款,即300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账号: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彰武县人民政府或者阜新市林业和草原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彰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彰武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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