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08-08 浏览量:261 来源:彰武县林业和草原局 责任编辑:张恩铭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当事人:张某某
关于你2020年5月在彰武县西六镇西六村1林班61.2小班林地内进行建筑施工,并于2022年10月房屋建设完工。未经林业部门审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为177平方米。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彰武县林业局行政职权自由裁量实施基准》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于2023年12月31日之前恢林地原状。
2.行政罚款: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每平方米10元,即10元/平方米x177平方米=1770元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彰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彰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法有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强制执行”)。
彰武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 7月 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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