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07-26 浏览量:207 来源:彰武县林业草原局 责任编辑:吴楠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当事人:梁某某
电话:151****8789
关于你2023年6月份在彰武县后新秋镇民家村江家林地内建设房屋,未经林业部门审批,未办理林业占地手续,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为163平方米的行为,立案调查,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询问笔录》 等证据证实。
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于2023年12月1日前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行政罚款:依据《彰武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商品林)163平方米,按每平方米10元x1倍=1630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彰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彰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彰武县林业草原局
2023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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