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武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彰林罚决字〔 2023 〕第27号)

日期: 2023-06-20 浏览量:229 来源:彰武县林业和草原局 责任编辑:毕邑 文字大小:

  当事人邢某某

  性别:男  年龄:   联系电话:182****7577

  证件类型及号码:210922********6913

  住(地)址:彰武县彰武镇建华村百亩园202

  2023年5月16日对你在彰武县后兴隆堡镇马架子村林地内建设库房等设施进行调查,经调查发现:该地块已于2020年3月就已硬化地面,违法占用林地总面积为:1423平方米。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单位拟对你作出: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恢复原状。

  2.行政罚款:1423平方米Í10元=人民币:14230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彰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彰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彰武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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