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武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彰林罚决字〔 2023 〕第17号)

日期: 2023-06-20 浏览量:310 来源:彰武县林业和草原局 责任编辑:毕邑 文字大小:

  当事人:赵某某   别:男   龄:   

  联系电话:133****3268     

  证件类型及号码:210922********2419                  

  住(地)址:彰武县两家子镇李家围子村前敖及马二组   

  你于2023年5月期间,未经林业部门允许,擅自在自家林地内挖沟(宽度为:1米、长度为116米)挖沟面积为116平方米,造成林地毁坏的行为,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询问笔录》 等证据证实。

  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和《辽宁省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决定对你作出: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于2023年6月30日前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行政罚款:20元(地方公益林)Í1倍=人民币:2320元整。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彰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彰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彰武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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