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武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彰林罚决字〔 2023 〕第16号)

日期: 2023-06-20 浏览量:306 来源:彰武县林业和草原局 责任编辑:毕邑 文字大小:

  当事人:王某某  性别:男  年龄:    

  联系电话:151****4345

  证件类型及号码:210922********3614                   

  你于2023年3月13日在彰武县四堡子镇冷家村后苇组北道南林地内盗伐林木(杨树)4棵。违法事实存在。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彰武县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作出:

  1.行政罚款:185元x5倍=925元。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植被生产条件原地或异地补栽树木4棵Í3倍=12棵(杨树)。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彰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彰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彰武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6月1日


打印
分享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