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06-12 浏览量:229 来源:彰武县林业和草原局 责任编辑:吴楠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当事人:张某某
性 别:男 年 龄:67 联系电话:138****4020
证件类型及号码:210922********6016
住(地)址:彰武县后新秋镇民家村一组
本机关于2023年5月22日对你在彰武县后新秋镇民家村林地内建设房屋、羊舍等设施进行调查,经调查违法总面积为278平方米。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询问笔录》 等证据证实。
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和《彰武县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做出如下决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于2023年11月30日前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的行政罚款:278平方米x10元=人民币2780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彰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彰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法有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强制执行”)。
彰武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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