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06-09 浏览量:267 来源:彰武县林业和草原局 责任编辑:毕邑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当事人:吴**
身份证:210922********1213 电话:159****8326
住址:阜新市彰武县苇子沟镇岔山稿村二组
关于你2020年承包暖棚经营至今,暖棚位置为苇子沟镇岔山稿村1林班58小班,占林地面积0.75亩,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存在,责令你拆除占林地部分的暖棚。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询问笔录》 等证据证实。
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和《辽宁省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拆除你暖棚占用林地面积的0.75亩。
2.限期于2023年11月1日前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彰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彰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法有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强制执行”)。
彰武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6月2日
主办单位:彰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彰武县彰武镇人民大街65号 邮编:123200 Email:zfbwzxx@163.com
辽公网安备 21092202000010号
辽ICP备2020012834号 网站标识码:2109220045
建议使用1440*768分辨率 IE9.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
网站监督举报热线:0418-6940100 网站举报邮箱:zfbwzxx@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