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武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彰林罚决字〔2023〕第(018)号)

日期: 2023-06-09 浏览量:267 来源:彰武县林业和草原局 责任编辑:毕邑 文字大小:

  当事人:吴**

  身份证:210922********1213            电话:159****8326

  住址:阜新市彰武县苇子沟镇岔山稿村二组                 

  关于你2020年承包暖棚经营至今,暖棚位置为苇子沟镇岔山稿村1林班58小班,占林地面积0.75亩,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存在,责令你拆除占林地部分的暖棚。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询问笔录》 等证据证实。

  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和《辽宁省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拆除你暖棚占用林地面积的0.75亩。

  2.限期于2023年11月1日前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彰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彰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法有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强制执行”)。

彰武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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