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武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彰林罚决字〔2023〕第(011)号)

日期: 2023-05-26 浏览量:285 来源:彰武县林业和草原局 责任编辑:毕邑 文字大小:

  当事人:柳某  性别:男  年龄:    

  联系电话:131****0559

  证件类型及号码:210922********6917 

  住(地)址:彰武县双庙镇二台子村六家子屯

  本机关于2023年5月4日对你2023年4月份在双庙镇二台子村林河林场林地内砍伐(杨树)1棵,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于2023年4月份在双庙镇柳河林场二台子工区1林班12小班、未经林业部门审批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杨树)1棵。违法事实存在。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和《彰武县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本单位对你做出:

  1.行政罚款:按立木蓄积0.5552l立方米Í出材率60%Í木材价值每立方米500元Í0.33312立方米=166元Í五倍罚款830元整。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植被生产条件原地或异地补栽树木1棵Í2倍=2棵(杨树)。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彰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彰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彰武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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