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05-26 浏览量:252 来源:彰武县林业和草原局 责任编辑:毕邑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当事人:谢某
性别: 男 年龄: 联系电话: 155****5418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证件类型及号码: 210922********4839
工作单位:
住(地)址:彰武县大冷镇蛤蟆屯村二组
本机关于你2023年3月至4月期间陆续在彰武县大冷镇蛤蟆屯村谢家祖坟林地内,未经林业部门审批,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26棵(杨树)。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询问笔录》 等证据证实。
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做出:
1.责令限期于2023年11月前在原地补种2倍树木,即26棵Í2倍=52株。
2.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行政罚款:木材价值1258元Í3倍=人民币:3774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彰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彰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彰武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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