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彰市监处罚〔2023〕49号)

日期: 2023-05-22 浏览量:191 来源: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毕邑 文字大小:

关于彰武县哈尔套镇冯旭肉食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彰武县哈尔套镇冯旭肉食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210922MA0UCL****

  经营场所:彰武县哈尔套镇哈丰路13号 

  经营者:冯某

  身份证件号码:2109211992****6111  联系电话:138****5959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大固本镇梅力营子村551号

  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4月5日07:22:58在12315投诉举报平台上接收到投诉人实名投诉,反映彰武县哈尔套镇冯旭肉食店销售超期“康师傅妙芙欧式蛋糕”。

  于2023年04月0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彰武县哈尔套镇哈丰路13号哈尔套镇冯旭肉食店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店经营场所摆放着尚未销售的“康师傅妙芙欧式蛋糕”3盒,这3盒蛋糕外包装标注生产日期为:2023/01/28,保质期:9个月,尚未超期。后来通过调取投诉人在彰武县哈尔套镇冯旭肉食店购物视频,当事人承认了该店向投诉人销售过1盒超期“康师傅妙芙欧式蛋糕”。本局于2023年4月17日予以立案调查,并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同时围绕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2月21日从彰武县内一批发部处以每盒6元价格购进5盒“康师傅妙芙欧式蛋糕”,并以每盒7元价格对外销售,现场检查发现的该蛋糕3盒外包装标注生产日期为:2023/01/28,保质期:9个月,尚未超期。当事人已销售2盒“康师傅妙芙欧式蛋糕”,其中一盒被投诉人购买,投诉人购买的这盒“康师傅妙芙欧式蛋糕”外包装标注生产日期为:2022/06/19,保质期:9个月,投诉人2023年4月4日购买,这盒蛋糕属于超期食品。涉案商品货值金额共计7元,获违法所得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2份,经营现场及视频截取超过保质期食品照片9张,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计算表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市场主体资格。

  3、投诉件及相关资料一份、案件来源登记表一份,证明了案件的来源。

  以上证据材料均经过了当事人及案件相关人员予以佐证。

  2023年4月24日,本局办案人员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彰市监罚告【2023】 04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机关查清案情,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较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二)项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元;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彰武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彰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该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二三年五月十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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