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武县审计局政策简明问答

日期: 2023-05-19 浏览量:111 来源:彰武县审计局 责任编辑:毕邑 文字大小:

  1.问:审计工作的职能、权限?

  答:(一)负责对县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参与审计署、省审计厅和市审计局组织的行业审计项目;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负责起草地方审计规范性文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

  (三)使用县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四)县属国有企业、县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五)县政府主管部门和受县政府及其他部门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资金、基金的财务收支情况。

  (六)对科级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县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七)指导和监督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及企业内部审计工作。

  2.问:审计机关每年的审计对象是怎么确定的?

  答: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同级党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通过。

  3.问:审前调查是什么?

  答:审前调查是审前准备阶段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指在下发审计通知书之前,就审计的内容、范围、方式和重点,到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进行调查了解其基本情况,以掌握第一手资料的一项活动。通过审前调查可以总体把握和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大致情况,为制定好审计实施方案,做到心中有数,为确定此次审计工作的重点、范围、内容等提供了第一手资料,进而提高审计效率和质量。

  4.问:审计人员应按照什么程序实施审计?

  答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通过检查、查询、监督盘点、发函询证等方法实施审计;

  (二)通过收集原件、原物或者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

  (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和谈话内容作出记录,或者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会议记录材料;

  (四)记录审计实施过程和查证结果。

  5.问:何为审计依据,如何对审计依据进行归类?

  答:审计依据是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判断被审计事项是非、优劣的准绳,是提出审计意见、作出审计决定的依据。审计依据可以按照不同标准进行分类,不同种类的审计依据有不同的用途:

  (一)按照审计依据的来源不同,分为被审计单位外部制定的依据和被审计单位内部制定的依据。前者包括国家的法律、法规,上级部门的制度,后者主要是指预算、计划等。

  (二)按照审计依据的性质和内容不同,分为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被审计单位制定的预算计划合同、相关的业务规范和技术经济标准四种。

  6.问:审计人员对有利害关系的被审计单位需要回避吗?

  答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7.问:被审计单位应该提供什么材料?

  答: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包括电子数据和有关文档。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审计机关对取得的电子数据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需要向被审计单位核实有关情况的,被审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8.问:什么是经济责任审计?

  答: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对主要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情况进行的审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

  (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以下统称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主要领导人员;

  (四)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下级单位正职领导职务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分管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五)党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主要领导干部。

  9.问:什么是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答: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对主要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进行的审计。

  主要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依法依规对本地区、本部门(单位)以及主管业务领域的以下工作应当履行的责任:

  (一)土地、水、森林、草原、矿产、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的管理开发利用;

  (二)大气、水、土壤等环境保护和环境改善;

  (三)森林、草原、荒漠、河流、湖泊、湿地、海洋等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

  四)其他与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事项。

  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象包括:

  (一)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

  (二)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林业、能源、海洋等承担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

  10.问: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的执行情况的哪些方面进行审计监督?

  答:(一)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向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批复预算的情况、本级预算执行中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征收预算收入情况;

  (三)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用款计划,以及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情况;

  (四)财政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财政管理体制,拨付和管理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情况以及办理结算、结转情况;

  (五)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情况和预算支出资金的拨付情况;

  (六)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执行年度预算情况;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预算资金收支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算执行情况。

  11.问: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财务收支的行为,会怎么处理?

  答: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以下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其他处理措施。

  12.问:谁来监督审计机关的职责履行?

  (一)审计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上级审计机关通过对下级审计机关的质量检查、被审计单位申请复议或提出的申诉、媒体的报道和公众的举报等渠道,对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依法进行监督,发现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二)审计系统的外部监督。主要有:一是各级党委、人大、政府通过定期组织开展审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督促审计机关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依法审计、依法查处问题、依法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二是聘请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担任特约审计员,对审计工作方针、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包括司法机关通过审理审计行政诉讼案件实施的监督,有关部门通过调查处理审计移送事项实施的监督等;四是被审计单位的监督,包括被审计单位通过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提出异议、对审计决定不服依法采取救济措施或提出申诉等方式实施的监督;五是社会公众的监督,包括通过群众举报、媒体批评性报道、查阅审计结果公告等实施的监督。

  13.问:审计工作“四严禁”工作要求“、”八不准”工作纪律具体是什么?

  答:“四严禁”工作要求为:

  (一)严禁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二)严禁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

  (三)严禁泄露审计工作秘密。

  (四)严禁工作时间饮酒和酒后驾驶机动车。

  “八不准”工作纪律为:

  (一)不准由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报销或补贴住宿、餐饮、交通、通讯、医疗等费用。

  (二)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或未经批准通过授课等方式获取报酬。

  (三)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安排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四)不准利用审计工作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谋取利益。

  (五)不准利用审计职权干预被审计单位依法管理的资金、资产、资源的审批或分配使用。

  (六)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

  (七)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的请托干预审计工作。

  (八)不准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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