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彰林罚决字〔2023〕第(012)号)

日期: 2023-05-17 浏览量:242 来源:彰武县林业和草原局 责任编辑:毕邑 文字大小:

  当事人:海某某

  性别:男  年龄:   联系电话:139****9176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证件类型及号码: 210922********7514

  工作单位:

  住(地)址:彰武县彰武镇富百亩园25委9组

  本机关查证;你于2023年4月27日在彰武县五峰镇乱山子村前郑家屯刘兴华家门前林地内,未经林业部门审批,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14棵(杨树1棵,榆树13棵)。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询问笔录》 等证据证实。

  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彰武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决定你作出:

  1.责令限期于2023年11月前在原地补种2倍树木,即14棵Í2倍=28棵。

  2.处滥伐林木价值4倍的行政罚款:木材价值664元Í4倍=人民币:2576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彰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彰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彰武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5月15日


打印
分享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