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武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彰林罚决字〔2023〕第(008)号)

日期: 2023-05-11 浏览量:282 来源:彰武县林业和草原局 责任编辑:张恩铭 文字大小:

当事人:刘某某

  本机关于2023年4 月 14日对你在2022年10月份在彰武县苇子沟镇土城子村开始施工建设鸭棚进行调查,经调查发现,违法行为事实存在。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询问笔录》 等证据证实。

  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决定你作出:

  1、行政罚款:659平方米(商品林)x10元=6590元。1741平方米(地方公益林)x20元=34820元,总金额为:41410元整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林地生产条件。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彰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彰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彰武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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