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武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彰农牧罚〔 2023 〕01号)

日期: 2023-04-21 浏览量:349 来源:彰武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编辑:吴楠 文字大小:

当事人:彰武县富民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彰武镇

法定代表人:王某霞             电话:13841****3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2268****1519  

当事人彰武县富民食品有限公司允许未附带检疫合格证明的生猪入场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2023年3月11日,彰武县农业农村局接到彰武县畜牧业发展服务中心报告,彰武县富民食品有限公司待宰圈内发现有生猪进入,未附带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彰武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赴现场查验,彰武县富民食品有限公司生猪待宰圈当时有生猪41头,附带有检疫合格证明的有26头,另15头生猪无附带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彰武县富民食品有限公司私自允许未附带检疫合格证明的15头生猪进入场内。调查证据有执法视频记录,现场勘验记录,彰武县富民食品有限公司代表问讯记录等,彰武县富民食品有限公司对违法事实确认无异议,对涉案15头生猪总价值3万元给予认可。

彰武县富民食品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辽宁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畜禽屠宰厂(点)应当在畜禽进场时,查验检疫证明、畜禽标识;对省外输入且应当申报检疫的畜禽,还应当查验检疫申报受理单和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检查签章。前款规定的检疫证明、畜禽标识、检疫申报受理单和检查签章不齐全的,畜禽屠宰厂(点)不得允许畜禽入厂(点),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规定。

依据《辽宁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畜禽屠宰厂(点)允许检疫证明、畜禽标识、检疫申报受理单和检查签章不齐全的畜禽进厂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处同类检疫合格畜禽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彰武县富民食品有限公司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彰武县富民食品有限公司停止允许未附带检疫证明的生猪入场的行为。

2、按无检疫合格证明生猪总货值三万元金额的百分之五十比例,对彰武县富民食品有限公司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彰武县财政局专项资金银行账户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彰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彰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彰武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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