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04-20 浏览量:253 来源:彰武县林业草原局 责任编辑:吴楠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当事人:刘**
性 别: 男 年 龄: 联系电话: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证件类型及号码: 210922********601X
工作单位:
住(地)址: 彰武县新秋镇敖户起村四组
本机关于你2023年2月23日,在后新秋镇敖户起村自家林地内,未经林业部门审批,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苹果梨树150株。,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询问笔录》 等证据证实。
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你(单位)作出:
1.责令限期于明年春季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3倍树木,即150棵X3倍=450株。
2.行政罚款:按彰武县价格认定中心作价:苹果梨树150株价值为1200元,处三倍的罚款即1200元*3倍=3600元的行政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彰武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彰武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彰武县林业草原局
2023年 4月 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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