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03-23 浏览量:246 来源: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毕邑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当事人:彰武颢鑫综合批发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210922MAC24R****
住所(住址):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西六家子乡烧锅坨子村一组后烧锅5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魏**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2109221968****4529
2023年2月17日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匿名举报:彰武颢鑫综合批发商店销售标签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食品。本局当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彰武颢鑫综合批发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和拍照,收集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相关证据材料,并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确定其违法事实,并对上述食品依法采取扣押措施。经核查,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标签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
经查:彰武颢鑫综合批发商店的经营场所内摆放了周转箱标示为辽宁凤城,辽宁优质白酒、小米养生酒、制造商:凤城市兴华老窖酒厂出品、厂址:凤城市宝山镇汤池村周家的白酒共64箱,每箱4桶;预包装标签为:酒精度:50%vol,净含量:4.5L、国家许可生产企业,小米养生酒、健脾开胃,原料:泉水、玉米、小米原料、高粱原酒、枸杞,执行标准:GB/T27588-2021,生产许可号:SC11521068200545,产地:辽宁丹东,贮存条件:常温、阴凉、干燥处保存、厂址:凤城市宝山镇汤池村周家,电话:0415-8139111,销售热线:15141512227,制造商:凤城市兴华老窖酒厂荣誉出品。彰武颢鑫综合批发商店共购进了100箱小米养生酒,销售了36箱,进货价75.00元/箱,运费2.00元/箱,销售价80.00元/箱。货值金额8000.00元,违法所得108.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现场检查笔录1份、涉案现场照片3份、询问笔录1份、进货凭证1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场所、设施、财务)清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存在。
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及主体资格。
2023年2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彰市监听告(2023)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未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标签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查处,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参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予以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的小米养生酒24箱;2、没收违法所得180.00元;3、罚款10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彰武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彰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该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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