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03-14 浏览量:337 来源:彰武县林业和草原局 责任编辑:吴楠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当事人:李** 性别:男 年龄:
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及号码:210922********2419
本机关于2023年 2 月 21日对你2023年1月在彰武县两家子镇马尾村林地内滥伐林木(杨树)21棵,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于2023年1月因自家林地内树木枯死在彰武县两家子镇马尾村1林班38小班滥伐林木(杨树)21棵,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于2023年1月因自家林地内树木枯死滥伐林木(杨树)21棵。违法事实存在。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和《彰武县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作出:
1. 行政罚款: 272元x3倍=816元。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植被生产条件原地或异地补栽树木21棵x3倍=63棵(杨树)。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彰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彰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彰武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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