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03-03 浏览量:388 来源:彰武县医保局 责任编辑:吴楠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
| 项目 | 子项 | ||||
| 行政检查 | 对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改)。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提高医疗保障监管能力和水平,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 【法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 第二十二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检查; (二)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被检查对象指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等予以封存; (六)聘请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和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八条 医行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开展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 | 彰武县医保局 | 1.检查责任:按照规定实施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2.处置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置,依法调查处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主办单位:彰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彰武县彰武镇人民大街65号 邮编:123200 Email:zfbwzxx@163.com
辽公网安备 21092202000010号
辽ICP备2020012834号 网站标识码:2109220045
建议使用1440*768分辨率 IE9.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
网站监督举报热线:0418-6940100 网站举报邮箱:zfbwzxx@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