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武县财政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2版)

日期: 2023-03-03 浏览量:390 来源:彰武县财政局 责任编辑:吴楠 文字大小:

序号项目名称执法类别执法主体承办机构执法依据实施对象办理时限收费依据标准备注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1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会计信息质量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彰武县 财政局财政监督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11月4日修正)第三十二条法人根据工作需要
2对政府采购活动代理机构采购法规执行情况、采购活动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彰武县 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
3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彰武县 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658号,2014年12月31日颁布)第六十八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
4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彰武县 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七十二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
5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彰武县 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
6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彰武县 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658号,2014年12月31日颁布)第七十二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根据工作需要
7对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彰武县 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八十二条集中采购机构根据工作需要
8对采购人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彰武县 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658号,2014年12月31日颁布)第六十七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
9对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人员未分设、分离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彰武县 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658号,2014年12月31日颁布)第六十九条集中采购机构根据工作需要
10对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按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彰武县 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658号,2014年12月31日颁布)第七十二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根据工作需要
11对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彰武县 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658号,2014年12月31日颁布)第七十三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根据工作需要
12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彰武县 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658号,2014年12月31日颁布)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根据工作需要
13对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彰武县 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658号,2014年12月31日颁布)第七十条采购人员根据工作需要
14对会计基础工作违法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彰武县 财政局财政监督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11月4日修正)第四十二条法人及相关人员根据工作需要
15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彰武县 财政局财政监督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11月4日修正)第四十三条法人及相关人员根据工作需要
16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彰武县 财政局财政监督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11月4日修正)第四十四条法人及相关人员根据工作需要
17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彰武县 财政局财政监督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11月4日修正)第四十五条法人及相关人员根据工作需要
18对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彰武县 财政局财政监督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04年11月30日颁布)第二条、第四条法人及相关人员根据工作需要
19对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彰武县 财政局财政监督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04年11月30日颁布)第八条法人及相关人员根据工作需要
20对违反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彰武县 财政局财政监督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04年11月30日颁布)第十条法人及相关人员根据工作需要
21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彰武县 财政局财政监督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04年11月30日颁布)第十七条法人及相关人员根据工作需要
22对拒绝、阻挠、拖延财政部门检查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彰武县 财政局财政监督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04年11月30日颁布)第二十一条法人及相关人员根据工作需要
23对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彰武县 财政局财政监督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04年11月30日颁布)第二条法人及相关人员根据工作需要
24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彰武县 财政局财政监督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04年11月30日颁布)第六条法人及相关人员根据工作需要
25对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彰武县 财政局财政监督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04年11月30日颁布)第七条法人及相关人员根据工作需要
26对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彰武县 财政局财政监督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04年11月30日颁布)第九条法人及相关人员根据工作需要
27对违反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彰武县 财政局财政监督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04年11月30日颁布)第二条、第十一条法人及相关人员根据工作需要
28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彰武县 财政局财政监督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04年11月30日颁布)第二条、第十二条法人及相关人员根据工作需要
29对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彰武县 财政局财政监督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04年11月30日颁布)第二条、第十三条法人及相关人员根据工作需要
30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彰武县 财政局财政监督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04年11月30日颁布)第二条、第十四条法人及相关人员根据工作需要
31对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彰武县 财政局财政监督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04年11月30日颁布)第二条、第十六条法人及相关人员根据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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