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武县农业行政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日期: 2023-03-02 浏览量:311 来源:彰武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编辑:吴楠 文字大小:

序号抽查项目承办机构检查依据抽查对象备注
抽查事项抽查类别
1种子生产、经营行为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彰武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2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2002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经过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3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第十八条 种子执法人员查处种子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时,可以查阅、复制、摘录有关合同、发票、账簿、检验结果、标签等相关资料,现场检查种子生产、经营、贮藏场所。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2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彰武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2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规章】《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50号,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抽查的组织实施和结果处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和(或)种子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负责抽查样品的扦样工作,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负责抽查样品的检验工作。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3肥料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彰武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规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2017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8号令、2022年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第六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4土地承包和承包合同管理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彰武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05年1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承包和承包合同管理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承包的文件或者资料。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有关土地承包情况,应当如实说明,不得干预和阻挠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5对农产品的监督抽查和现场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彰武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2006年4月29日公布,2022年9月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五十三条 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
(二)查阅、复制农产品生产记录、购销台账等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资料;
(三)抽样检测生产经营的农产品和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关产品;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五)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或者经检测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六)查封、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农产品的设施、设备、场所以及运输工具;
(七)收缴伪造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协助、配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6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彰武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规章】《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0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11号)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处罚。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7现场检查农产品生产、收购、贮存、运输以及农业投入品经营、使用等活动,抽样检验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双随机一公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农业中心、畜牧中心【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7年3月31日审议通过,本条例自2017年6月3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活动中,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现场检查农产品生产、收购、贮存、运输以及农业投入品经营、使用等活动,抽样检验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8对运输中的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彰武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7年3月31日审议通过,本条例自2017年6月4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重大活动、农产品质量安全高风险期和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期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本省重点机场、港口、车站、公路设立临时检查站,对运输中的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查。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9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彰武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7年3月31日审议通过,本条例自2017年6月4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重大活动、农产品质量安全高风险期和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期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本省重点机场、港口、车站、公路设立临时检查站,对运输中的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查。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10兽药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彰武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1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彰武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不得收费。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12畜禽屠宰活动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彰武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公布 2021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2号第四次修订)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行政法规】《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09年11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等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条第一款 省、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畜禽屠宰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畜禽屠宰管理机构,负责畜禽屠宰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三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畜禽屠宰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畜禽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四)查封与违法畜禽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畜禽屠宰活动有关的畜禽、畜禽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13种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彰武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规章】《辽宁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种畜禽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种畜禽质量检验机构对种畜禽质量进行检验;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不得向被检验人收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14对农药的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彰武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行政法规】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  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2月8日国务院令第677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52号)第三次修订。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
(三)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四)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六)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15对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彰武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修订,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16对动物、动物产品、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等进行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彰武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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