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02-24 浏览量:227 来源:彰武县教育局 责任编辑:吴楠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 序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使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实施主体 |
| 1 | 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 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2005年5月28日颁布)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或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 彰武县教育局 |
| 2 | 幼儿园违反《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或者违反规定聘用人员 | 违法行为轻微,积极配合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完成整改的 | 《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2017年1月10日通过)第四十四条 幼儿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或者违反规定聘用人员的,由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降低其评估等级,处一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建议其主管单位给予处分。 | 彰武县教育局 |
| 3 | 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的 | 首次发现;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积极配合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 彰武县教育局 |
| 4 | 民办学校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 首次发现;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积极配合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 彰武县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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