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02-24 浏览量:362 来源:彰武县统计局 责任编辑:吴楠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1.明确检查的目的、范围、内容、方法和工作要求,制定检查方案,确定检查人员,并报经主管领导批准。
2. 确定抽查单位,根据检查的目的的不同,可采取随机抽取或点名检查的方式确定。并发出《统计执法检查通知单》。
3.到被检查单位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要出示《执法检查证》,表明自己的身份;向被检查单位的人员说明来意,交代检查的项目及对方需要提供的材料,将《接受统计执法检查告知书》发给被检查对象,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规范要求,告知检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并要求现场阅读并签字确认。
4. 检查时应首先检查统计基础工作,根据检查情况,如实填写检查对象有关情况表,并要求被检查单位盖章。然后核对统计数据,并按要求据实填写《统计执法检查现场检查笔录》,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在登记表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
5. 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认真、深入、细致的进行调查,广泛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应当场制作《统计执法检查询问笔录》。
6.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填写《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对需要立案的单位,要提交局党组研究,经同意后进入立案的调查取证,调查结束,要形成《结案报告》。
7、处理方式。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证据不足,或者统计违法事实情节轻微,依法不应追究法律责任的,即行销案;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作出处理;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计规则、政令,应当给予处分的,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处理;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计规则、政令,被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和惩戒;涉嫌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移交有关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8、事先告知程序。统计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决定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向处罚对象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处罚对象对处罚决定进行陈述、申辩,提出不同意见时,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应当认真听取。处罚对象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应当进行复核,复核成立的,予以采纳。
9、听证程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3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体工商户作出2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处罚对象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处罚对象要求听证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统计机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处罚对象应当在收到《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3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统计机构提出听证要求,作出处罚决定的统计机构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处罚对象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听证由统计机构指定的非本案执法检查人员主持,处罚对象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举行听证时,执法检查人员提出处罚对象违法的事实、证据和处罚建议,处罚对象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处罚对象核实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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