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2-10-21 浏览量:165 来源:彰武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编辑:吴楠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当事人: 韩** 工作单位: 性别:男 年龄:49
电话:1399819**** 身份证件号码 : 15212219730913**** 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
当事人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收购运输动物(牛)一案,2022年10月11日,彰武县农业农村局执法大队接群众举报在彰武县西六镇查获韩XX用辽GXXXXX号货车自西六镇越秀辉山二厂装载8头牛,运往沈阳市。未申报检疫和经过检疫合格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第五十一条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及《彰武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指导性标准》之规定,本机关已事先告知当事人其行为依法应当受到的行政处罚,并告知了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放弃听证,本机关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当事人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收购运输动物(牛)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60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彰武县财政局专项资金银行账户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彰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彰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彰武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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