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彰林罚决字〔2022〕第(043)号 )

日期: 2022-10-14 浏览量:257 来源:彰武县林业和草原局 责任编辑:吴楠 文字大小:

  当事人:彰武县常某建筑施工队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92210922MA103F8N5W 

  关于你单位在2021年5月在彰武县后新秋镇敖户起村1林班29小班林地内修建广场,未经林业部门审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为2175平方米,造成林地毁坏的行为,立案调查,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询问笔录》 等证据证实。

  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和《辽宁省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于2022年10月27日前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行政罚款:人民币:43500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彰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彰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彰武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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