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例

日期: 2022-09-19 浏览量:72 来源: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吴楠 文字大小:

案例

彰武县儿童乐园馆无证经营食品

202168日,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匿名举报彰武县儿童乐园馆涉嫌存在无证经营食品违法行为,请执法机关对此进行查处我局于20210614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彰武县儿童乐园馆2020年7月30日开始经营,当事人在办理了营业执照却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1年03月03日,擅自在经营场所有偿提供餐饮服务。2021年06月08日,被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查获。案发时,当事人涉案的货值金额为9959.20元,获违法所得9900元。

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无证经营食品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9900元;

2、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炒菜勺一个、饭锅一个、大米6斤、豆油5斤、酱油2斤、盐2袋、醋一瓶;         

3、处罚款 10000 元。

 

 

案例

彰武县家电商场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冒用认证标志产品行为

2021年9月2日,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2020年3月9日,消费者在彰武县家电商场购买了型号PC150ZH-3鹏城牌正三轮摩托车,2021年8月26日,该车因无车牌被交警部门扣留并罚款,后商家虽然给消费者补开了购车发票和合格证等手续,仍然上不了车牌,并被交警部门告知:所购买的这款型号PC150ZH-3鹏城牌正三轮摩托车已于2013年07月12日由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将于2019年07月12日停止生产销售,所以不给上车牌。消费者认为商家明知道所购买的这款车属于国家明令停止生产销售的产品却仍在销售,导致消费者上不了车牌,商家涉嫌销售欺诈的违法行为,请执法机关对此进行查处我局于2021年09月03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彰武县家电商场于2014年04月21日开始经营,2020年2月初,当事人从路过彰武的外地销售商处购买了12台铭牌标示“型号:PC175ZH-3;出厂日期:2021 0621;宁波东方凌云车辆制造有限公司”鹏城牌正三轮摩托车。进价每台4500元,购货款共计54000元,当天现款结算给销售商。销售商没给商家提供营业执照,也没开具销货发票,给商家提供了12台车的车辆一致性证书、合格证等资料(合格证上标注了合格证编号、车架号、发证日期和制造日期为:2019年1月4日,车辆型号为PC150ZH-3;车辆一致性证书参数标注了车辆一致性证书编号、产品型号:PC150ZH-3、车辆识别代号、CCC证书编号:2012011102577291、CCC证书签发日期为2013年8月28日;车辆生产日期为2019年1月4日;其中投诉的消费者所购买的该车合格证和铭牌标示:车辆制造日期和出厂日期为2018年1月13日;12台车合格证和车辆一致性证书都标注正三轮摩托车品牌为:鹏城,车辆制造企业名称为宁波东方凌云车辆制造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张家潭村)。

当事人以每台6300元销售鹏城牌正三轮摩托车,已销售2台。2021年09月03日,当事人尚未销售的10台铭牌标示“型号为PC175ZH-3鹏城牌正三轮摩托车”,被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查获。尚未销售的10台PC150ZH-3(PC175ZH-3)鹏城正三轮摩托车及消费者购买的一台PC150ZH-3(PC175ZH-3)鹏城正三轮摩托车,经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函和宁波东方凌云车辆制造有限公司鉴定证明:这11台PC150ZH-3(PC175ZH-3)鹏城正三轮摩托车不是宁波东方凌云车辆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  系假冒产品(冒用该公司厂名、厂址);PC150ZH-3车型的3C证书编号:2012011102577291,已于2019年7月1日被依法撤销,当事人销售的12PC175ZH-3鹏城正三轮摩托车的3C证书编号,是冒用宁波东方凌云车辆制造有限公司PC150ZH-3 3C证书编号。至案发时止,当事人有据可查的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69300元,获违法所得1800元。

 

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

2、没收尚未销售的10台铭牌标示“型号为PC175ZH-3鹏城牌正三轮摩托车”;

3、处以 69000元罚款。

 

案例

无照经营

2021年1月7日,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匿名举报,薛某涉嫌无照经营服装,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月7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自2020年12月中旬起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彰武县彰武镇经营鞋、服装,当事人自述经营额3万元左右,当事人未建立账目,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元。

 

 

 

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案例一

彰武县液化石油气站未按照规定实施充

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充装车用气瓶行为案

2021年5月31日,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阜市监交【2021】3号

彰武县液化石油气站充装气瓶时未进行充装前、后的检查和记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并建立了《加气站CNG气瓶充装操作规程》、日加气记录、CNG加气站车辆充装前后记录,但是在对车辆气瓶充气过程中,对部分加气车辆没有进行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

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款20000元。

 

案例

彰武县化妆品商行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

2021年7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彰武县化妆品商行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在化妆品店进门(左手边)东侧第三个墙壁柜台的货架上摆放有2盒标识为“BRAND”的化妆品,粉白色包装盒,该化妆品无中文标签。当事人涉嫌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我局于2021年7月9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彰武县化妆品商行于2021年7月购进2盒,标识为“BRAND”的化妆品,粉白色包装盒,该化妆品无中文标签。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化妆品摆放在该化妆品店进门(左手边)东侧第三个墙壁柜台的货架上。该化妆品店未能提供进货票据和供货企业资质等证明材料,据当事人口述该化妆品购进2盒,并未售出。

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的标识为BRAND”的进口化妆品2

2、处罚款5000元。

 

案例

彰武县某加油站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车用乙醇汽油案

2021年7月26日,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阜新市市场监管局接转案件审核单、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通知单、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彰武县章古台加油站车用乙醇汽油(E10)的检验报告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检验结论为:经检验,检验项目中乙醇含量(体积分数)、其他有机含氧量(质量分数)项目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2021年7月27日予以立案。

经查,当事人购进该批次车用乙醇汽油1000L,目前已全部售出,销售单价为6.90元/L,货值金额为6900元,该产品成本为5.70元/L,1000L合计成本为5700元,所获利润1200元。当事人对该批次车用乙醇汽油停止销售,并对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无异议。

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车用乙醇汽油,并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处罚款6900元。

 

案例

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2021年8月17日,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辽宁祥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哈尔滨风味红肠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8月17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

经查:食品有限公司2021年4月20日生产的抽检批次哈尔滨风味红肠,共生产160袋,销售60袋,未销售的100袋产品因临期已销毁,成本价2.50元/袋,销售价是3.89元/袋,货值金额622.40元,违法所得233.40元。

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33.40元;                                 

2、罚款5000.00元。

 

案例

彰武县某医院重复收取灭菌橡胶外科手套费用

2021年11月23日,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彰武县某医院存在违规向住院手术患者重复收取灭菌橡胶外科手套费用的问题。为进一步调查核实,我局于2021年11月23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彰武县某医院202011日至20201231日期间,未执行《关于印发阜新市公立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实施方案的通知》(阜医保发[2019]38号)的文件“手术中所需的常规器械和低值医用消耗品(如一次性无菌巾、消毒药品、冲洗盐水、一般缝线、敷料等)在定价时应列入手术成本因素中考虑,均不另行计价。”的规定,在收取手术费的同时重复收取应列入手术成本的灭菌橡胶外科手套费用,共计3094个,每个2.80元,合计多收金额为8663.20元。

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扣除已退还部分)8663.20元;                              

(二)并处违法所得0.5倍的罚款。                          

 以上合计:12994.80元。

 

案例

    某商贸有限公司在广告中使用“遥遥领先”用语及在广告中贬低其他经营者商品案

2021年127日,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某商贸有限公司在广告宣传中使用绝对化用语及贬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我局于2021年1214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自202010月起在其公众号“某门店帮”上使用“销量遥遥领先”用语及用比对方式贬低其他经营者的食品内容宣传其经营的食品,当事人自述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已于2021年12月14日在“某门店帮”公众号撤销上述宣传内容。

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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