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2-04-08 浏览量:197 来源: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吴楠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当事人:彰武县李*海鲜面食坊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922MA0UG6QL5Q、JY2210922000****
住所:阜新市彰武县文化路34-6门
负责人:李* 身份证号码:2109221988****183X
联系电话:131****8055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阜新市彰武县文化路34-6门 2022年1月5日,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彰武镇市场所执法人员对彰武县李想海鲜面食坊进行检查,检查中在操作台上发现一瓶太太乐宴会辣鲜露调味汁,瓶体外包装标示生产日期为2020.7.2,保质期12个月,已超过保质期,仍在使用。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于2022年1月5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执法人员于2022年1月5日发现彰武县李想海鲜面食坊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负责人自述超过保质期的太太乐宴会辣鲜露调味汁只这一瓶,无进货票据。当事人承认事实清楚,情况属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存在。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以上证据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属实,本局予以采信。
2022年2月2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彰市监罚告字【2022】030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参照《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给予警告;
2.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彰武县人民政府(彰武县人民大街15号)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彰武县人民法院(彰武县彰武镇丹霍路113号)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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