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彰市监处字〔2021〕6号)

日期: 2021-03-12 浏览量:254 来源: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毕邑 文字大小:

关于苗*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苗*,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户口簿,住址:彰武县哈尔套镇西哈尔套村六组,身份证号码:210922********0311,联系电话:188****4813。

2021年1月18日,哈尔套所执法人员接匿名举报,苗*没有执照经营鲜猪肉。经核实当事人涉嫌构成《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无照经营行为,我局于2021年1月18日日立案调查。办案人员经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拍摄现场照片等方式对当事人涉嫌违法经过进行了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自2021年1月18日起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彰武县哈尔套镇市场租赁摊床经营鲜猪肉,当事人自述经营期间销售鲜猪肉经营额5,000元,违法所得16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户口簿复印件1份证明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涉案照片2张、经营额及违法所得计算表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事实。

2021年3月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彰市监罚告字(2021)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及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无照经营”行为。

鉴于当事人不具有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节,也不具有不予处罚的情节,予以当事人一般处罚。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60元;(二)罚款4,84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彰武县财政局专项资金帐号:066620104000113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彰武支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彰武县人民政府或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彰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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