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彰市监处字〔2021〕5号)

日期: 2021-03-12 浏览量:140 来源: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毕邑 文字大小:

关于连**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连**,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居民身份证,住址: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大么乡连才曲村038号,身份证号码:1304341993****3153,联系电话:130****8066。

2020年12月17日,哈尔套所执法人员接匿名举报,连**没有执照收购废品。当事人涉嫌构成《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无照经营行为,我局于2020年12月17日日立案调查。办案人员经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拍摄现场照片等方式对当事人涉嫌违法经过进行了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自2019年11月10日起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彰武县哈尔套镇东哈尔套村五组设点收购废铜铁、纸张、饮料瓶等废品,当事人自述经营期间获违法所得2,000元,当事人无经营账目。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涉案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事实。

 2021年3月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彰市监罚告字(2020)20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及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无照经营”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事实,参照《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予以当事人从轻处罚。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二)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彰武县财政局专项资金帐号:066620104000113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彰武支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彰武县人民政府或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彰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打印
分享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