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1-01-21 浏览量:350 来源:彰武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编辑:付浩妍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彰武县明水老宋果蔬专业合作社
单位地址:彰武县双庙镇明水村
法人:宋**
联系电话:1346488****
当事人彰武县明水老宋果蔬专业合作社调运未经检疫薯苗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彰武县明水老宋果蔬专业合作社”销售给阜新县阜新镇齐**75.6万株薯苗,未经检疫。
经“阜新市正和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彰武县明水老宋果蔬专业合作社”繁育的薯苗成本评估0.138元/株。销售给阜新县阜新镇齐铁军75.6万株薯苗违法所得9072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彰武县明水老宋果蔬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
2、彰武县明水老宋果蔬专业合作社法人宋**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
3、询问笔录1份(共3页)
4、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1页)
5、现场检查照片6张(共6页)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经当事人(企业法人)确认的照片和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调运未经检疫薯苗违法事实和货值金额。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能够相互印证,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特征,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调运未经检疫的薯苗行为已构成违法。当事人调运未经检疫的薯苗行为违反了《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2021年1月13日, 本机关送达了《彰武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确认签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放弃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依照法条原文:《植物检疫条例》 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依据法条原文:《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罚款:
(一)在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
(三)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四)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之一,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
(五)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
(六)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
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
有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之一,造成损失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以赢利为目的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处货值金额1倍罚款9072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彰武县财政局专项资金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彰武县支行,银行账号:06663201040001135,地址:彰武县彰武镇中华路中段老城街61号)。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彰武县人民政府或阜新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彰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彰武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1月18日
(本文书为双联复写式:第一联交处罚机关备案,第二联送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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