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1-01-05 浏览量:210 来源: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毕邑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关于彰武县哈尔套韩六活鱼海鲜肉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彰武县哈尔套韩六活鱼海鲜肉店,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22318725****,住所:哈尔套镇东村二组,负责人:张某某,身份证号码:210922********0323,联系电话:138******80。
2020年10月13日,我局接到匿名电话举报:位于彰武县哈尔套镇的“彰武县哈尔套韩六活鱼海鲜肉店”销售过期食品,经核实当事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 我局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调查。办案人员经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拍摄现场照片、采取强制措施等方式对当事人涉嫌违法经过进行了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2月13日从沈阳购进“大麦茶”6袋,进价每袋5元,售价每袋6元,该批食品当事人于2020年9月前售出5袋。该食品标示生产日期2018年3月1日,保质期18个月,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当日当事人经营场所柜台上摆放的1袋该食品已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6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涉案照片2张、货值金额计算表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事实。
2020年12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彰市监听告字(2020)16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及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且货值金额较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减轻处罚的情节,参照《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辽宁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予以当事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尚未售出的超过保质期食品1袋;(二)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彰武县财政局专项资金,帐号:066620104000113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彰武支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彰武县人民政府或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彰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二0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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