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武县财政局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彰财监处字【2020】第1号)

日期: 2020-09-24 浏览量:213 来源:彰武县财政局 责任编辑:吴楠 文字大小:

彰武县平安九年制学校:

依据彰武县审计局《关于平安九年制学校使用未经审核票据登记会计账簿问题线索移送处理书》(彰审移[2020]12号)审计发现的问题,该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的规定。一是责令平安九年制学校对审计时发现使用未经审核的票据登记账簿问题进行组织整改。二是决定对平安九年制学校处以3000.00元罚款,对分管财务领导、会计和出纳员各处以2000.00元罚款(计6000.00元)。

平安九年制学校和分管财务领导、会计和出纳员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起15日内,将罚款合计9000.00元缴入县财政局财政专户。

   县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第和第三十二条规定,对检查出的问题已对你单位履行了告知程序。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60日内向市财政局申请复议,或向彰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理决定继续执行。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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