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扶贫车间”促进我县产业和就业脱贫的实施细则(试行)

日期: 2019-06-03 浏览量:148 来源:彰武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责任编辑:刘思彤 文字大小: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彰武县提高脱贫攻坚质量工作方案》(彰委办发201969号)精神,进一步助推全“扶贫车间”高质量发展,促进贫困人口就地就近就业、稳定增收脱贫,按照阜新市《关于进一步完善“扶贫车间”促进全市产业和就业脱贫的指导意见(试行)》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产业就业在脱贫攻坚中的重要作用,积极推广就地、就近就业扶贫模式,按照“产业化带动、标准化建设、规范化管理、高效化利用”的思路,进一步提升“扶贫车间”建设管理水平,提高产业扶贫质量,更好地带动贫困群众增收脱贫,激发贫困群众劳动脱贫、脱贫光荣的内生动力,推动全脱贫攻坚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目标任务。2019年全县新建“扶贫车间”40个;2020年全县扶贫车间达到100个。

(三)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既要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科学规划布局,统筹政策资源,搞好协调服务,规范有序推进;又要遵循市场经济和产业发展规律,发挥市场配置人力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带动贫困人口就业脱贫,形成“政府搭台、企业唱戏、贫困群众受益”的工作格局。

——坚持因地制宜,注重实效。从实际出发,立足本地产业基础和资源优势,把企业发展需要和贫困群众就业需求有机结合起来,尊重企业和贫困群众意愿,科学谋划推进,因需精准施策,不搞行政命令,坚决防止急躁冒进,力戒形式主义。

——坚持聚焦扶贫,长效运行。把带动贫困人口就业增收脱贫摆在首要位置,突出产业支撑、建管并重、高效利用、提质增效,推动“扶贫车间”可持续发展,在扶贫开发中长期发挥作用。

——坚持统筹兼顾,互促互赢。把“扶贫车间”建设与县域经济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美丽乡村建设、“集团帮村”、驻村帮扶等工作结合起来,实现贫困群众、村集体、企业等多方共赢,发挥最大效益。

二、规范“扶贫车间”发展    

(一)“扶贫车间”建设      

1.优先整合村集体闲置或低效使用的办公用房、废旧校舍、厂房等房产资源,改造为“扶贫车间”。无改造条件的,可新建“扶贫车间”。对新建“扶贫车间”,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建设标准,对车间经营项目、管理维护、产权归属等提出规范要求,通过统一招标或集体采购方式组织实施。对已建成的“扶贫车间”,要采取有效措施,着力提高管理水平和利用效率,促进健康发展。“扶贫车间”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认定,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2.支持有条件的乡镇整合资金,整合相近相关产业项目多村联合、集中创办优质的“扶贫车间”;充分发挥园区配套设施齐全等优势,支持“扶贫车间”入驻园区,整合“扶贫车间”管理平台,提高“扶贫车间”效益。

(二)项目引进      

依托我县资源条件和产业基础,充分挖掘地方特色,以满足贫困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需求为导向,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态绿色环保、就业门槛低、市场前景好、发展可持续、带动增收效果好等为标准,选择一批劳动密集型产业企业,参与“扶贫车间”建设发展。把“扶贫车间”发展与种养加特色产业和电子商务、乡村旅游等扶贫项目有机衔接,拉长产业链条,提高生产经营效益。

充分发挥龙头企业辐射延伸作用,引导经济效益好、示范性强的龙头企业布局设点,借助“万企帮万村”“百企兴彰·共助小康”“集团帮村”等引导帮助,鼓励各类园区企业、互联网企业将劳动密集生产环节或生产加工环节放在“扶贫车间”;支持有创业能力、创业愿望的人入驻“扶贫车间”;支持返乡创业人员带着信息、技术、资金、项目返乡发展“扶贫车间”;依托各地手工产品传统产业集群优势,将传统居家分散式加工集中到“扶贫车间”;借助驻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资源优势,引进项目入驻到“扶贫车间”。

(三)明确“扶贫车间”产权      

由政府、集体投资建设或单位、个人等援建的“扶贫车间”,产权归村集体所有。“扶贫车间”要吸纳本村所有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包括老年人、留守妇女)全部就业。同时,尽可能吸纳周边村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每个“扶贫车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人员原则上应达到车间就业人数的30%,且不低于5人。

(四)明确“扶贫车间”收益分配      

村集体所有的“扶贫车间”收益由村集体使用,除用于扶持贫困人口和“扶贫车间”必要维护外,重点扶持无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三、政策扶持    

合理确定投资主体,鼓励乡镇政府多渠道筹措资金。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合理筹措利用各级财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行政部门资金、社会帮扶资金等,投资建设“扶贫车间”。

1.新建产权为村集体所有的“扶贫车间”,由县扶贫办整合县以上财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统一招标或政府采购组织实施,新建扶贫车间使用面积要达到200平米以上,投入资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超出部分镇村自筹。

2.多村联合创办“扶贫车间”和入驻园区“扶贫车间”享受其他“扶贫车间”同等政策,同时对多村联合创办的“扶贫车间”,可以整合其他资金,按照“扶贫车间”规模和带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量,在资金扶持上给予重点倾斜;对入驻园区“扶贫车间”,可在招商引资政策和资金方面给予倾斜扶持。

3.产权为村集体所有,利用闲置或低效使用的办公用房、废旧校舍、厂房等房产资源新改造的“扶贫车间”(建筑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 ),利用县级以上财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维修或改造补贴。

4.对已建成运营的“扶贫车间”,利用县级以上资金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资金补贴,用于“扶贫车间”机械设备购置(所有权归村集体)或产权为村集体的厂房升级维护。集体所有的“扶贫车间”厂房,需要升级维护的,使用资金不得超过补贴的30%。

5.按在“扶贫车间”稳定就业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数量,每人给予一次性定额奖补。(“扶贫车间”一次性奖补办法参照市里执行)

6.对“扶贫车间”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给予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补贴。

7.对已建“扶贫车间”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协调引导行业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当地 “扶贫车间”对接,优先满足企业投资建设“扶贫车间”及“扶贫车间”产业项目的信贷资金需求,对符合小额扶贫贷款和巾帼创业妇女贷款条件的予以相关政策支持;对符合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按照相关政策执行;对吸纳安置贫困人口较多的“扶贫车间”,协调各部门在建设用地、水电、租金等方面,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政策。

各级财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应以入股的方式,投入“扶贫车间”建设(含新建、维修改造、设备购置、升级改造)。利用各级财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投入建设的“扶贫车间”(含新建、维修改造、设备购置、升级改造)均实行产业扶贫项目管理,统一纳入全国扶贫开发项目管理系统。县扶贫业务主管部门严格做好项目立项、审核、验收和绩效管理等。

四、 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政府是“扶贫车间”建设发展的责任主体,要把“扶贫车间”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形成改造合力,及时总结和宣传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培育树立一批“扶贫车间”示范典型和贫困人口劳动就业脱贫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乡镇、村要做好项目引进、企业对接、贫困劳动力信息摸查和“扶贫车间”日常管理监督等工作;组织部门要组织落实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车间包保责任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组织开展技能培训,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提供就业服务;农业农村部门要在资金和项目安排上重点支持贫困村“扶贫车间”建设;扶贫部门要做好总体规划、统筹协调、政策宣传等工作,并对“扶贫车间”项目进行重点调度,定期进行督导,促进“扶贫车间”规范运行、高效利用、绿色发展;财政部门要落实有关政策资金,保障工作顺利推进;妇联组织要推动落实妇女创业就业相关政策;税务部门要对符合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给予支持。

(二)规范运营管理。“扶贫车间”运营主体应做好环境卫生、安全生产和人力资源管理等工作,要有足够的资金设备投入,保证“扶贫车间”的正常运营和保值增值;吸纳贫困人口数量要达到要求标准;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确保不对环境和人员造成污染和损害;及时支付场地租金、水电消耗、税收、人员报酬等费用。

(三)强化就业人员管理。根据“扶贫车间”规章制度及生产经营需求,就业人员要积极主动接受技术指导,学习掌握操作技能,完成本职工作。

(四)加强监督管理。乡镇扶贫部门要不断加强对“扶贫车间”补贴资金的申领、监督、管理等工作,对虚报、冒领、骗取资金的,纪委监委等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彰武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2019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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