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武县民政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
第一部分 彰武县民政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市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指导推进民政工作改革与发展。
(二)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研究拟定全县基层政权建设、社会保障、优抚安置和社会行政事务管理等民政工作的地方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并负责组织实施与监督检查。
(三)负责社团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提出管理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性社团、跨区县社团和市直属及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民办非企业单位收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查出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取缔非法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负责贯彻实施《村委会组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指导全县的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组织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依法开展自治活动。
(五)负责贯彻实施国家有关优抚安置政策,做好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工作;负责全县拥军优属工作和评残追烈、烈士陵园管理;负责退役士兵和士官的接收安置。
(六)负责救助救济工作。指导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开展救灾捐赠和社会慈善捐赠工作;指导全县救助物资储备网络建设工作,管理使用救灾物资并负责监督检查;负责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管理社会福利事业,负责民办敬老院的设立审批;承担县减灾委员会日常工作。
(七)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应急)救助工作。
(八)主管乡镇、村委会、街路、社区居委会的区域划分、设立、调整、命名、更名及界限变更的审核报批;负责全县地名管理;处理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纠纷。
(九)贯彻实施《婚姻法》,承担全县的婚姻管理工作;根据《收养法》办理全县收养登记和报批;负责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搞好移风易俗和公墓规范化建设。做好城乡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十)负责民政系统的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加强民政系统的纪检、组织、宣传、妇女、工会、共青团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负责民政事业财务和审计工作,合理使用和监督民政事业经费。
(十一)会同有关方面按规定拟定全县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范围,推行全县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二)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综合股、退伍安置股。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彰武县民政局2016年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1、彰武县民政局机关
2、彰武县殡葬管理所
3、彰武县救助管理站
4、彰武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5、彰武县殡仪馆
第二部分 彰武县民政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报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一)收入总计3261.512244万元,比2015年增加27%,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3261.512244万元,其中: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2561.907244万元,政府性基金收入699.605万元。
2.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
3.事业收入0万元。
4.经营收入0万元。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
6.其他收入0万元。
7.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万元。
8.上年结转和结余0万元。
(二)支出总计3238.227998万元,比2015年增加30%,包括:
1.基本支出412.377322万元,主要是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其中:工资福利支出203.783178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156.144089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52.450055万元。
2.项目支出2825.850676万元,主要包括优抚支出、低保、地名、安置、救灾等业务支出。
3.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
4.经营支出0万元。
5.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
(三)年末结转和结余23.284246万元
主要是本年专项工作经费因工作未完成需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等原因形成的结余。
二、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总体情况
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反映彰武县民政局2016年整体财政拨款支出情况,既包括使用当年财政拨款发生的支出,也包括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发生的支出。2016年度财政拨款支出3238.22799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12.377322万元,项目支出2825.850676万元。
(二)具体情况
2016年度财政拨款支出3238.22799万元,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分,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492.958898万元,医疗卫生支出45.6844万元,其他支出699.5847万元。
1.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492.958898万元,包括:
(1)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75.32081万元,主要是机关离退休人员工资等支出。
(2)事业单位离退休55.89673万元,主要是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工资等支出。
(3)拥军优属10万元,主要是双拥工作等支出。
(4)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27.5万元,主要是地名门牌等支出。
(5)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13万元,主要是基层政权换届等支出。
(6)其他民政管理事务支出226.11万元,主要是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等支出。
(7)死亡抚恤329.8万元,主要是优抚人员补助等支出。
(8)伤残抚恤265.37万元,主要是优抚人员补助等支出。
(9)在乡复原、退伍军人生活补助390.97万元,主要是优抚人员补助等支出。
(10)优抚事业单位支出3万元,主要是陵园管理费等支出。
(11)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459.86万元,主要是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12)其他优抚支出30.8万元,主要是优抚人员补助等支出。
(13)退役士兵安置0.23万元,主要是退役士兵安置等支出。
(14)军队移交政府的离退休人员安置84.49万元,主要是军队离退休人员工资等支出。
(15)儿童福利84.48万元,主要是孤儿生活补助等支出。
(16)老年福利57万元,主要是敬老院等支出。
(17)殡葬21.17万元,主要是殡葬经费等支出。
(18)其他残疾人事业支出27.57万元,主要是残疾人两项补助等支出。
(19)中央自然灾害补助86.32万元,主要是救灾物资等支出。
(20)流浪乞讨救助支出45万元,主要是救助人员经费等支出。
(21)农村五保供养支出118.7万元,主要是农村集中供养五保人员等支出。
(22)优抚对象医疗补助45.7万元,主要是优抚人员补助等支出。
(23)用于社会福利的彩票公益金支出699.6万元,主要是残疾人两项补贴等支出。
2.医疗卫生支出45.6844万元,包括:
其他医疗卫生支出45.6844万元,主要是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等支出。
3.其他支出699.5847万元,包括:
其他支出699.5847万元,主要是残疾人两项补贴等支出。
三、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
2016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26.24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6.24万元。2016年度“三公”经费支出比2015年减少6.76万元,下降20.48%,主要是加大对公务车辆使用的控制等原因。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2016年参加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公务接待费0万元,2016年国内公务接待累计0批次,0人,0万元。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6.24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6.24万元。2016年购置公务用车0辆,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1辆。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6年民政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412.377322万元,比2015年减少31.194278万元,降低8%。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6年民政局政府采购支出总额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民政局共有车辆1辆,其中: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1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0台(套)。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上级补助收入:指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性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的收入。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7.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8.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上缴上级支出:指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12.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3.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14.“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民政管理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6.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7.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民政管理事务(款)拥军优属(项):反映开展拥军优属活动的支出。
19.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民政管理事务(款)行政区划和地名(项):反映行政区划界线勘定、维护,以及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支出。
2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民政管理事务(款)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项):反映开展村民自治、村务公开等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的支出。
2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民政管理事务(款)其他民政管理事务支出(项):反映民政部门接待来访、法制建设、政策宣传方面的支出,以及开展优抚安置、救灾减灾、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婚姻登记、社会事务、信息化建设等专项业务的支出。
2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抚恤(款)死亡抚恤(项):反映按规定用于烈士和牺牲、病故人员家属的一次性和定期抚恤金以及丧葬补助费。
2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抚恤(款)伤残抚恤(项):反映按规定用于伤残人员的抚恤金和按规定开支的各种伤残补助费。
2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抚恤(款)在乡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项):反映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按规定办理带病回乡手续的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2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抚恤(款)优抚事业单位支出(项):反映民政部门管理的优抚事业单位支出,对集体优抚事业的补助,对烈士纪念设施的维修改造和管理保护支出,以及全国重点军供站设施维修改造和设备更新支出。
26.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抚恤(款)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项):反映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的老年生活补助。
27.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抚恤(款)其他优抚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优抚方面的支出。
2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退役安置(款)军队移交政府的离退休人员安置(项):反映移交政府的军队离退休人员安置支出。
29.社会保障和就业(类)社会福利(款)老年福利(项):反映对老年人提供福利服务方面的支出。
3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社会福利(款)殡葬(项):反映财政对民政及其他部门举办的火葬场等殡仪事业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3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临时救助(款)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支出(项):反映用于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支出和救助管理机构的运行支出。
3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特困人员供养(款)农村五保供养支出(项):反映农村五保供养支出。
3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项):反映按规定补助优抚对象的医疗经费。
34.其他支出(类)彩票公益金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款)用于社会福利的彩票公益金支出(项):反映用于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的彩票公益金支出。
35.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